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勉县:《残疾人证》的申办资格和条件

信息来源于:勉县之窗 发布时间:2013/4/7
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规定,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、听力残疾、言语残疾、肢体残疾、智力残疾、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。凡申请办理《残疾人证》的人员,必须属于上述情形之一,且符合国家《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》规定,可申请办证。其具体标准如下:
  1、视力残疾:(双眼)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、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(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力功能的)。
  2、听力残疾:(双耳)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。
  3、言语残疾:因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,必须明确病因,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。
  4、肢体残疾:是指人的肢体残缺、畸形、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。对因病或因交通、工伤、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,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(截肢、截瘫、关节融合术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)。
  5、智力残疾: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,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。
  6、精神残疾: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。
  7、多重残疾: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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